1987年起施行至今的大氣污染防治法,除在2000年針對煤煙型污染作出過針對性修訂以外,14年來未曾修改。此次主要依據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,強化了政府、企業和公眾責任,補充完善了重點領域污染防治、區域聯防聯控、總量控制和實施排污許可等制度和措施,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。
長期以來,我國經濟增長走的是粗放型路子,各項建設取得巨大成就,但也付出了很大的資源和環境代價,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的矛盾日趨尖銳,節能降耗和污染減排勢在必行。尤其是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,讓污染治理工作更加給力,首先要相關的法律更加嚴格和明確。以《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為例,通過此次修訂,這部法的威懾力將更加強大。對于此次修訂,有評論稱,懲罰力度突破“天花板”,才能強化企業的環保責任。
不久前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,對當前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做出嚴峻判斷 “環境承載能力已經達到或接近上限。”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,特別是機動車保有量的急劇增加,大氣污染正向煤煙與機動車尾氣復合型過渡,區域性大氣環境問題日益突出,霧霾等重污染天氣頻發。可以說,大氣污染防治形勢不容樂觀。之所以存在這些問題,一方面,除了地方保護、政令不暢、市場機制不完善等原因外,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未形成一套完善有效的落后產能退出機制。另一方面,每項法律法規要實現其立法目標的關鍵在于執法,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改之后,最令人期待的是執法也能進行“有效修正”,讓所有的條款落到實處,讓每一個違法排污企業都依法受到嚴懲。“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”。不管是大氣污染問題還是其他的環境污染問題,都不是“一日之寒”,而是一個日積月累的過程。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進一步明確了無證排放、超標排放、監測數據作假等行為的處罰措施,曾經的50萬元罰款上限,也變成了按日計罰和罰無上限。懲罰力度突破“天花板”,無疑能強化排污企業的環保責任,讓他們舍得花錢升級設備、實現達標排放。尤為重要的是修訂后的新法涉及區域聯防聯控的內容,這樣一來,各自為政、下風口治污上風口排污的情況有望從“頂層設計”上得到改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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